Successful cases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委托我司对第11类第44194627号“首创瑞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异议申请。
异议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首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经异议人多年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异议人的第1342467号“首创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抄袭与摹仿,具有明显的主观傍靠恶意。
异议决定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首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知局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异议获得成功。
代理技巧和心得:
第一,在案件撰写异议理由前,应充分知晓异议人的商标注册及商标知名度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根据收集的证据,依据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条款,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一部 高晋一 撰写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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