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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50088号“H及图”商标撤三答辩案评——针对第35类服务项目提供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2023-06-17

案情介绍:

    自然人叶范涛针对我司客户上海嘉定惠民超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5类第8450088号“H及图”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全部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最终在我司和客户的共同努力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采信了我司客户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我司客户提供的超市开业活动宣传报道、超市五周年庆活动报道、“在线云干杯”酒销售活动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也予以维持。


案件评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第 35 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关于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场、超市的服务是否属于“替他人推销”,则需要作具体区分。如果商场、超市等自己作为销售主体对外销售商品,则该服务不属于“替他人推销”。但如果是大型商场、超市可以替卖方提供一些宣传、策划、促销类的服务或者代销之类的证据可以算是使用,还有就是新形势下的直播带货、寄卖商也可以算作使用。


    搞清楚上述证据的关键点之后,在明确客户对注册商标确实已经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的使用的事实基础上,我司与客户针对证据形式和证据关键要素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根据客户的具体经营形式和宣传方式,我司建议客户搜集一些为超市供应商进行促销的一些证据材料,比如宣传海报、易拉宝等,证据形式可以是超市内照片或公众号宣传促销文章。最终,客户提供了为超市供应商促销的现场照片、促销品照片以及多篇公众号文章作为主要证据进行了提交。


    在此,需要延伸一点的是,通常来说,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35 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2023年6月14日    商标二部   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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