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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成功代理“今沙河农场及图”商标异议一案

2020-11-10

基本案情


我司客户,异议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对自然人郑爱利在第30类上“面粉;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茶; 蜂蜜;挂面;食用淀粉;调味品;谷类制品;米;酱油”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5703978号“今沙河农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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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决定


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显著部分“今沙河”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面条、食用面粉”商品上的“金沙河”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保护,被异议商标文字“今沙河”与该商标差异细微,已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第35703978号“今沙河农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首先,从商标本身来说,异议案件审查员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部分商品构成类似,从而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不构成类似的部分商品审查员通过驰名商标予以跨群组保护。


根据一般的商标近似与否审查标准,“今沙河”与“金沙河”不构成近似,但是本案中,商标局将其判定为近似商标,说明在异议阶段异议人通过提交证据和阐述相关事实,商标局充分考虑到了异议人在先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本案还涉及的一个不能忽略的背景因素为,被异议人郑爱利刻意避开商标注册审查阶段商标近似判定的标准,在与异议人密切相关的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知名商标“金沙河”相近似的商标,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河北省,应该知晓异议人知名商标的存在。这一点明显能说明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主观恶意。虽然商标局审查员在异议决定书中并未提及被异议人主观恶意这一点,但这一点应该为影响审查员主观心证的重要因素。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注册审查阶段初审通过的商标完全有可能在异议阶段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毕竟在商标注册阶段,审查员只是简单地将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进行一个直接的比对,审查比较机械。笔者建议客户充分行使异议人的权利,在异议阶段充分举证和阐述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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