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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爱屋吉屋 壁丽宝 艺涵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2020-12-17

案情介绍:

      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我司对第27721496号、27721481号、27726092号“爱屋吉屋 壁丽宝 艺涵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一系列“璧丽宝”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关系,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性。

      3.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无效宣告裁定认为:

      各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壁丽宝”与各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各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各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代理技巧和心得:

      第一,在撰写申请理由前,要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及知名度情况,弄清楚案件事实。

            事实一: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事实二:申请人的“璧丽宝”商标使用多年,有较高的知名度。

鉴于在先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且商品类似,故可以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寻求法律保护。并且重点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

      第二,充分了解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以推断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第三,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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